在目前公共充電樁市場上,油車占用充電樁車位成了一個行業(yè)痛點問題,導致充電站運營收益下降,也給前來充電的電車車主造成了糟糕的體驗。

那油車占充電車位是否涉及違法呢?充電站運營單位、停車場管理單位、城管和交警等政府執(zhí)法部門有沒有辦法治理呢?不同城市會有不同的答案,目前部分城市已經有具體的法規(guī)支撐了,接下來給大家介紹2個典型城市法規(guī)案例。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非電動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違反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按照上述法律條款,在北京市油車占用充電車位是違法的,交警執(zhí)法部門可以對占位油車車主進行罰款處罰。

在另一個城市嘉興市,政府出臺了《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禁止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不文明行為,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違反前述規(guī)定,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按照上述法律條款,行政執(zhí)法部門有權對妨礙他人使用充電樁的行為處以罰款的決定,在嘉興目前執(zhí)法部門是是市綜合執(zhí)法局,相當于城管,按照條款描述,只要妨礙他人使用充電樁,不論是油車、電車、還是非機動車都在管理范圍內,這就為油車占用充電樁、電車停車不充電的行為管理都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無論是交警執(zhí)法還是城管執(zhí)法,都無法實現(xiàn)完全覆蓋所有違法行為,只能起到引導和威懾作用。因此更多時候,需要充電站運營單位或停車場管理單位通過技術手段或者人工管理等方式,避免油車占用充電樁車位。
典型的技術手段有車位安裝AI車位相機+IOT車位鎖的方式,自動識別車牌并判斷電車還是油車,電車自動落鎖,油車語音警告。典型的人工手段有雇傭專人管理充電車位,或者由停車場保安、收費員兼職管理充電車位,碰到油車占位,聯(lián)系車主挪車,不挪車收取占位費。此外,針對惡意霸占充電車位且不聽勸阻的行為,可以報告交警或者城管執(zhí)法人員,由執(zhí)法人員進行違停或違法處罰。
以上是兩個比較法規(guī)完善的城市,還有很多其他城市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支撐,這就完全要靠運充電站運營單位或停車場管理單位,自己通過技術手段或者人工管理等方式適當?shù)墓芾砹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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